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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纪委通报一起违反中央八项 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

时间:2017-09-27 来源: 浏览: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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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严明纪律,弛而不息推进作风建设,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近期我县查处的一起典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例通报如下:

2017年3月6日,李桥镇通过党政联席会,决定全体机关干部和各村妇联主席在3月17日至3月18日到泸州纳溪区开展为期2天的拓展训练。期间镇妇联主席江小平经过李桥镇人大主席刘驰宇同意,购买1300元烟酒。镇长王德在县上会议结束后乘坐单位公车前往位于泸州纳溪区的拓展训练基地,并继续将该车用于拓展训练接送单位职工。3月17日晚,在拓展培训已经安排晚餐的情况下,产生烧烤费900元。3月18日下午,李桥镇镇村干部一行51人共花费门票867元进入“花田酒地”景区游览。3月18日返程,当晚产生餐费2500元。

事后,镇妇联主席江小平将消费的相关费用共计5567元(烧烤费900元、餐费2500元、烟费400元、酒费900元、门票867元),经副镇长魏家余、人大主席刘驰宇、镇长王德、党委书记谢平同意后,在单位进行报销。

李桥镇组织镇村干部外出开展拓展训练未报县委县府分管领导批准、未向相关部门报备,违反组织纪律;活动中出现公款吃喝、公款购烟、违规使用公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以虚开拓展训练费形式报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2017年7月24日,经富顺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报县委批准,给予李桥镇党委书记谢平、镇长王德、镇人大主席刘驰宇、镇妇联主席江小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副镇长魏家余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对刘驰宇组织调整。李桥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莹飞虽未参与此次活动,但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县纪委对其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通报指出,全县广大干部职工要以此为戒,严格对照党章、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相关规定的要求,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切实树立起干部的良好形象。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既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更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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